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考国际私法: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和《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2款作了相同规定。采用这一原则对弥补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具有积极意义,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辅导:国际法基本原则
»
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探析
»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国际法基本原则
»
司法考试冲刺复习国际私法: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
司法考试三国法基础考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
2015司考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
司考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
司考国际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