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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首先宪法解释的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即宪法解释机关,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一般不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特设机关;第二,宪法解释的依据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三,宪法解释的结果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跟宪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仅非一种学术上的说明。总体上把握这三个要素即可理解宪法解释的概念。那么我国由谁来行使宪法解释权呢?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但是全国人大呢?全国人大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是个理论问题,严格从法治意义上讲宪法将该项权交给谁就应由谁来行使;然而从理论上,宪法虽未赋予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但是全国人大若要解释宪法亦是可以的。原因在于,宪法谈到全国人大职权的时候,有个第15项职权即“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它职权”,该项职权目前不明确,或许可将解释宪法权包括其中。当然从严格法条上看,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解释的种类,就宪法解释这部分内容而言,一般比如问:根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我们将宪法分成什么?也可以逆向问,比如: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的划分根据什么标准?目的、效力、方法、尺度这几个选项中应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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