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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三,全国人大的人事权,选举决定任免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包括五类;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领导人有三类。选举和决定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罢免国家领导人的知识点主要在于提出罢免案的三类主体,即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的监督权主要涉及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构;这两个机构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宪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第二层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他们都由人大产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人大负责,但宪法未要求他们向人大报告工作,实际上他们报告工作。第三层次是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他们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宪法中不要求他们向人大报告工作,实践中他们也不向人大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秘书长组成。第二,在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里唯一差额选举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均为等额选举。第三,1982年宪法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废除了国家领导人的终身制,规定国家领导人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没有任期限制的是中央军委主席。第四,宪法规定全国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可以兼任的是军队的职务和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第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或废除。第三,决定全国及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戒严权也由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第四,人事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可以任免国务院的一些组成人员;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可以任免军委副主席和委员,比国务院的任免层次要高;根据提名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目前共设置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九个委员会,注意区别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人认为基本法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其实它是常设机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起草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即解散,但是基本法委员会是协调港澳基本法实施的常设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第一,代表有提案权。第二,质询权。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应记住质询对象,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人大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代表团会、联组会等,但在闭会期间则无此特权。第四,代表享有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宪法规定,在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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