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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就是享有立法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殊性,在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下,依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规则创制、认可、解释、修改(变通、补充)或废止(不执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制度。 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有:确认和保障民族平等权,充分体现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认和保障民族发展权,充分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坚持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强大凝聚力。

1、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但这一法律体系远未完备,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第一,对民族立法认识不一。自治地方内部对一些问题缺乏共识,意见不一,难以规范;在省与自治州、自治县的一些明显的权益划分问题上,省直一些机关与有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认识差距较大,地方立法受阻。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真正关于自治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和政府没有运用好单行条例这种形式,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自己实际情况变通执行的也不太多,特别是对一些部委的规章中不适合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没有依法给予必要的立法变通。第三,对经济自治权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定。第四,自治机关缺乏自治权的权威性。第五,自治机关的民族区域自治意识不强,这些缺陷制约了民族立法的进程,同时使得其难以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2、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完善

民族立法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民族立法观念。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民族立法观念还显得比较陈旧、不够成熟,如今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应当更新民族法观念,做好如下几个转变:由注重政治功能的民族法观向注重经济功能的民族法观转变;由注重计划经济的民族法观向注重生产力标准的民族法观转变;由注重民族政策向注重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律并重的观念转变;由单纯地追求自治权向“两手抓”的民族发展观转变。

民族区域自治法创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是在坚持自治法规的变通权时如何保持法制的统一,二是如何处理自治法规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前者是单一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后者则是民族自治的应有之义。为此,应当保持自治法规同法律、地方法规的内在统一;加强法律解释上的统一;自治法规与变通权的内在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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