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
警方查明,从2012年6月份开始,李某(43岁)和妻子黄某(35岁)一起到内蒙古磴口县务工,后黄某怀孕,2013年4月份,黄某与丈夫李某商量将孩子生下来卖掉。2013年4月20日,黄某在磴口县医院生下一男孩,当天买孩子的人将3.4万元交给黄某夫妇,便将刚出生的男婴抱走。
2013年下半年,黄某再次怀孕。有了前一次的经历,李某和黄某二人便又打起了肚子里这个孩子的主意。2014年四五月份,黄某在孕期给认识的一个女子说,她想把孩子生下来送给他人并收取费用。经该女子介绍,夫妻俩便与买家肖某建立了联系。2014年6月30日,黄某在磴口县妇幼保健医院生下一个男婴直接交给了肖某,肖某当面向黄某夫妇支付了4万元。
律师解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根据案情,李、黄夫妻二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同时律师提醒: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