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商法重点:法庭外的和解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践中,在和解申请前或者申请后,当事人之间就和解事项开展法庭外谈判,是十分正常的现象。破产法的法律政策应该是鼓励当事人开展企业拯救。因此,承认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外自行和解,经法院认可后具备相当于法庭内和解的效力,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体现了立法者鼓励和解和重视企业拯救的政策。而且,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另外,为防止滥用庭外和解和侵犯部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和解协议的法庭外成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1)必须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2)不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3)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法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与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其以后的执行或终止执行,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