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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重点:免于破产宣告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没有破产原因的事实存在,则不得进行破产宣告。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的,不予宣告破产。这种规定,为破产宣告的例外规定。根据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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