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基于法定事由解除保险合同的,为法定解除权;基于约定原因而解除保险合同的,为约定解除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解除权的规定具有特殊性,即原则上投保人享有任意的解除权,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其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我国保险法第1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1.投保人的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则上,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者为限制,如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的解除权。与投保人的解除权相反,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原则上,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的,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此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之内行使,否则将归于消灭。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享有的上述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则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若这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若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种情况下的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16条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即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内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则不得再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