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基金的投资
发布日期:2016-04-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金的投资是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1) 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2)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4)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