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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和演变
发布日期:2016-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般认为,英国1868年建立的“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是投资基金的最早形态。该基金设立的宗旨是:“运用共同基金,分散投资于国外及殖民地证券,借以分散投资风险,以便中小投资者能与大投资者一样享受投资利益为目的。”

    证券投资基金虽起始于英国,却发展于美国。1921年4月美国出现了第一个投资基金组织“美国国际证券信托”,该基金的运作与此前的英国基金基本相同,亦为封闭基金,即基金发行在外的受益凭证数量固定不变,投资者只能在市场上进行受益凭证的交易,其价格由供求关系调节。此后,美国投资基金发展迅速,并远远超过了英国。

    1940年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详细规定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法律要件,对有关财务公开、董事监事的任命、公司经理的选择以及销售和宣传方式等都作了相应规定,从而使投资公司被置于严格的管制与监督之下,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

    相对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证券投资基金业在我国起步较晚。首家经批准公开发行的基金是始于1991年的武汉证券投资基金。1992年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上海市公布了《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则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于2012年1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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