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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布日期:2016-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两类权利:

    一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自益权,具体包括:(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是具有监督与管理性质的共益权,具体包括:(1)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由基金管理人召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卞列职权:(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该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均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主要承担以下三项义务:(1)及时交纳购买基金份额所需的款项和相关费用;(2)遵守基金合同的各项约定;(3)在购买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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