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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否要为游客丢失押金单担责
发布日期:2016-04-12    作者:张宇琪律师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刘某等游客去某滑雪场滑雪,滑雪场按照正常程序为游客办理了滑雪手续,刘某等5位游客交了1000元的滑雪押金,景区提供了实名押金收据。下午4点多,刘某等5位游客来到滑雪场收银处要求退还全部滑雪押金,但没有出示押金收据,后说明押金收据已经丢失。滑雪场称,因刘某等人在押金收据丢失后未及时与滑雪场联系,致使滑雪场未能采取防范措施,导致1000元押金被他人冒领。滑雪场不再退还押金,游客遂要求旅行社赔付押金1000元,旅行社称押金是游客自己丢失的,旅行社不存在责任,也拒绝赔偿。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三、案例分析    1、实名押金收据的性质。游客在滑雪场交纳滑雪设备押金,实际上是和景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该合同的目的是,景点将滑雪设备无偿提供给游客使用,但游客必须确保滑雪设备按时完好返还。景点有无偿提供滑雪设备的义务,游客有按时完好返还滑雪设备的义务。如果游客不能按时返还,或者完好返还,将以押金抵为赔偿。在这个担保合同的具体实施中,主要是游客对返还滑雪设备的担保。只要滑雪设备完好,景点凭借押金收据和收据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全额向游客返还押金。    2、押金凭证是游客返还押金的重要凭证。押金凭证既是担保合同的凭证,也是游客要求返还押金的凭证。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只要游客能够按时完好地将滑雪设备交还给景点,经过景点的检查和核对身份,就应当将1000元的押金返还给游客。如果游客不能出示押金凭证,就失去了返还押金的主要证据。所以,案例中景点拒绝返还押金,并没有不妥之处,除非游客能够提供其他凭证,足以证明押金担保合同关系的存在。    3、游客有妥善保管押金凭证的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游客,有妥善保管押金凭证的义务,这也是游客的义务之一。因为押金凭证不仅是一份担保合同,而且还是游客取回押金的最为重要的依据。如果游客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押金凭证灭失,进而引起返还押金出现障碍,游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游客不能因为自己的保管过失,将责任承担强加于人。    4、实际取得押金的当事人不当得利。在上述案例中,游客1000元的押金已被他人冒领,这个冒领的当事人获得的1000元钱本不属于他,属于不当得利。从理论上说,应当返还给景点,然后景点将押金退还给游客。当然,在实务中,只要冒领当事人不主动还款,事件真相通常永无水落石出之日。    5、景点在返还押金中存在过失。因为押金单实行实名制,在退还押金时,押金凭证固然十分重要,但核对退还押金人员的身份也同样重要。因为在景点的经营过程中,一定存在和案例中相类似的纠纷,押金被他人冒领并不稀奇。作为景点有义务核实要求退还押金当事人的身份。只要景点认真核对退还押金当事人的身份,此类纠纷就完全可以避免。而实际上景点并没有这样操作,其管理的疏漏之处一览无余。    6、组团社要为景点的工作疏失承担责任。因为景点滑雪活动是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景点自然就成了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旅行社要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履行辅助人的服务过失,履行辅助人当然应当承担,但如果履行辅助人不愿意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组团社就必须承担责任,事后向景点追偿。在上述纠纷中,虽然景点有核对身份的责任,但毕竟丢失押金凭证的过失在游客,因此,游客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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