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游客旅途中猝死,旅行社被判赔偿17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6-02-23    作者:110网律师
    死者赵某某于2015年8月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团的海拉尔8天7夜游,在旅游途中突发心肌梗致死,为此,赵某某的家属将某旅行社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审结了此案。
  赵某某的家属诉称,2015年8月3日,赵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就旅游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旅游中,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例如没有安排导游跟团,地陪人员只是一名讲解员,该人缺乏导游知识和经验,在服务态度、急救药物配备等方面存在问题,在险情出现时,居然找不到该人,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致使赵某某的病情无法挽回。另,某保险公司为赵某某承保了人身意外险。综上,起诉请求判令某旅行社赔偿医药费、火化费、食宿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某旅行社辩称,赵某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公司无关。公司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赵某某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隐瞒健康状况,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赵某某在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不是旅行社责任险。公司认为赵某某存在既往病史,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经查,2015年8月3日,赵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安排进行海拉尔呼伦贝尔草原、呼伦湖、满洲里口岸等十几处景点的双卧8天7夜游,旅游费用为每人3350元。合同约定组团社应当书面告知委托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旅行社委托第一旅行社履行该合同,但未在合同中载明第一旅行社的基本信息,亦未征得赵某某的书面同意。后第一旅行社将包括赵某某等36人的旅游服务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该36人中包含60岁以上老年人8人。
  2015年8月8日,赵某某等36人乘火车前往海拉尔。海拉尔的地接人员为地接社安排的一名地方讲解员。2015年8月14日11时许,赵某某在呼和诺尔自由活动期间突然出现昏迷,后被小轿车送往海拉尔。12时52分,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出具死亡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赵某某患有冠心病史,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庭审中,经询问,某旅行社认可地接人员未对赵某某进行紧急救治,但认为地接人员当时协助寻求了帮助,同团的其他游客给赵某某服用了速效救心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并参加了旅游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查明事实,赵某某患有冠心病史,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赵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旅游团人数共36人,其中8人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人人数较多,针对老年人,旅行社应当采取例如携带救治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急救药物、安排具有应急救助技能的导游人员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冠心病是中老年人常见的一种心血管疾病,该病一旦发作,需要对病人进行及时、妥当的急救。但根据查明事实,地接社安排的地接人员未取得导游证,不具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亦未携带相关的急救药物,且在赵某某发病昏迷时地接人员未第一时间对赵某某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亦未及时安排即时可用的大巴车辆将赵某某送往医院,地接社的上述行为对抢救赵某某的时间造成了一定的延误。另外,从《出团通知单》的行程安排上看,赵某某自2015年8月8日上午乘坐30多个小时火车到达海拉尔后,于次日上午开始旅游至2015年8月14日事发时,在4天半的时间内需要游览十几处地方,行程紧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赵某某的身体负担,容易诱发冠心病的发作。综上,法院认为地接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尽到救助义务,对赵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由于地接社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由于地接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组团社,某旅行社对赵某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地接社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20%。
  虽然赵某某患有冠心病史,但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上看,其中并没有不适合患冠心病的人参加的旅游项目,而且某旅行社提供的合同未要求旅游者详细告知是否患有冠心病,亦未告知、警示患有冠心病的人不适合参加该旅游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赵某某未告知患有冠心病史的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隐瞒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某旅行社以此主张其不承担责任之抗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赵某某的家属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生命权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赵某某的家属的上述请求,不予一并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某旅行社向赵某某的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包含火化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
  宣判后,赵某某的家属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