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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手机不翼而飞,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6-04-08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简介:
暂居百善镇某村的务工人员张某为父亲买了一部手机,通过某快递公司服务点邮寄回老家。父亲签收以后并未当场打开包装。事后才发现包装盒内居然是空的,手机不翼而飞了。得知此事的张某立即联系该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公司予以赔偿,但是快递公司服务人员以外包装无损且张某父亲已经签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由于张先生在邮寄时并未保价,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依法快递公司理应赔偿张先生三倍邮费。
但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第十九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据悉,张先生在邮寄手机时,快递公司的营业场所内并没有提醒消费者邮寄物品应保价的告示,而且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黄先生保价事宜,所以快递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不能完全免责。
律师建议张某保存好相关资料,尽快同快递公司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如若仍达不成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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