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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中的卖方、买方和中间人是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6-03-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拐卖儿童罪的简述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情形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三、律师说法
    只要行为人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售,即构成贩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作了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并应通过审查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或收取多少钱财、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抚养能力等作出综合判断
如果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者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买卖儿童,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已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收养孩子的,必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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