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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金额四万多元,建议判处缓刑辩护意见被采纳
发布日期:2016-03-23    作者:李海军律师

多次盗窃金额四万多元,建议判处缓刑辩护意见被采纳
【案情简介】 唐某某被指控多次盗窃手机,盗窃总金额四万多元,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经过】 积极促使被告人家属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系女性,不容易再犯,其三个孩子还小,需要母爱,大胆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案件结果】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联系律师:李海军律师 执业证号:

【辩护意见】 唐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作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在被解除取保候审近一年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2014年8月刚生小孩,公安机关就突然传唤,被告人难以及时到案,公安机关就没收了其所交的保证金。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被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近一年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15年11月在收到某某县检察院侦监科的电话后就主动到了某某县检察院,律师也主动到了检察院侦监科沟通退回剩余赃款事项,检察院要求被告人等待,检察院告知公安机关被告人已经自己来了,随后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知道要被捕,还是第一时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综上所述,被告人被没收了保证金且被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近一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她以为案件已经终结。在向律师、检察官了解到案件未终结,明知要被捕的情况下仍然主动、直接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认定为自首。假设法院认为此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争议,也应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一直自愿认罪,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3个小孩,最大的六岁,最小的才一岁,这么小的几个孩子正是非常需要母爱的关键时期,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五、量刑建议: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当地有关部门也愿意对其进行监管,为此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其他非监禁刑。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谢谢法庭。 辩护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李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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