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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辩论原则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辩论原则。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1. 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 意义: 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说明自己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澄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使法院承担起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义务,听取辩论后作出认定。 3)诉讼程序民主化的表征,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3. 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 超出诉讼请求辩论范围进行审判,会造成诉讼突袭,从而违反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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