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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疙瘩老娘”的绝世好状:浅谈刑辩律师的诉讼技巧
发布日期:2016-03-10    作者:李常永律师
    不久前看TVB新剧《舌剑上的公堂》,里面讲了一则故事,颇为有趣。后来在网上一查,发现确有出处。
        
疙瘩老娘的十六字状纸
        清代小说家曾衍东在其名著《小豆棚》里面讲到了湖州女讼师“疙瘩老娘”的光辉事迹。“疙瘩老娘”真名实姓已不可考。单从这个绰号上看,貌似夹杂着几分调侃戏谑,另外多少还透露出几分尊敬。这位“疙瘩老娘”刀笔功夫了得,打官司远近驰名。某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疙瘩老娘能够分分钟搞定。正因如此,疙瘩老娘发了大财。按照今天的标准,疙瘩老娘算得上是名利双收的“资深大律师”了。当然,古代的讼师社会地位尴尬,出名也不见得是“好名”,致富也多少有点“为富不仁”的意思,否则也不会评价她“计利厚则蔑理甚”了。
        湖州有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强迫她守贞节。儿媳无奈,向疙瘩老娘乞求援手。疙瘩老娘也没客气,向她要了文银一千六百两,作为“润笔之资”,写了一张共计十六字的诉状:“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县太爷一看,这儿媳要是再住下去,丑闻恐怕是不可避免。就是不出事,吐沫也能淹死人不是?县太爷马上判令改嫁。
        照这么个算法,疙瘩老娘的状纸可谓是“一字百金”。
        这无疑是一场成功的诉讼。但是,如果我们把成功仅仅归结为疙瘩老娘的“聪明”,似乎有点过于简单。
       
 重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这是第一个特点。疙瘩老娘的十六字状纸,每个字都是在讲事实,事实胜于雄辩。
        “以事实为依据”,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它是刑事司法的精髓所在。依笔者浅见,我国刑事案件的庭审,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在“事实——证据”这个维度上展开的。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没有争议,单纯就定性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辩论的,相对较少。即使你要做程序辩护,你也需要用证据来证明控方程序性违法事实的存在,或者至少是可能存在的。所以,在刑事法庭上,辩护律师应该认真去做的,法官也一定会认真去听的,是你怎么看待《起诉书》指控的某项“事实”,针对该项“事实”,你的证据分析(质证、印证、举证)是否有足够的力度和深度。如果你所秉持的“事实”都站不住脚,都没有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持,那么你其后展开的所谓“定性分析”,也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官就会认为,没有再继续听下去的必要,要么打断律师的发言,要么就闭目养神——一会儿还有一个庭要开,先把精神头儿养足,庭审可是个体力活儿。
        有很多律师同行在抱怨,自己为开庭做足了准备,几万字的辩护词,一句一句认真地念,声情并茂地念,从法律规定到法理研究,甚至还有立法本意,可惜法官就是不听,《判决书》也不采纳。于是乎抱怨司法不公,法官对律师不够尊重,甚至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也传达这样的信息。这是不好的。律师不应该刻意削弱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阶段,都应该以“事实——证据”为主线,而不应该脱离事实空谈法律、法理甚至是立法。法官们(包括公诉人)最怕的,就是律师借庭审之机,给大家上普法课。
        不久前,笔者在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为一起涉嫌强奸案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笔者用了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思路是以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客观性最强的证据为主轴,以证人证言、各类笔录为辅助,来客观评价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证据比对工作做得十分详尽。合议庭的三位法官一直耐心地听取意见,从头至尾没有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并不时地做记录。该庭开了整整一天,庭审结束时已经是下午五点半。毫无疑问,这主要应当归功于合法官的认真负责、勤勉敬业,以及对辩护律师的尊重;但另一方面,辩护人不是空谈法律条文,而是认真地作证据分析和比对工作,有利于法官查明事实,这也是法官愿意耐心听取的一个原因。
        
贵精准
        疙瘩老娘只用十六个字就传神地表达并实现了委托人的诉求,表达堪称精准,这是第二个特点。
根据《小豆棚》的记载,表达精准,应该是疙瘩老娘一贯的作风:“凭其一字数笔,皆可挽折,虽百喙不能置辩”,说明疙瘩老娘一向是惜墨如金的,这样更显得老娘的诉状值钱。
对于司法活动而言,表达精准是一种宝贵的德行。笔者在拙文《以精准表达为中心的商谈式庭审风格》种,曾经表达过这样的理念。评价一个诉讼律师是否优秀,不是体现在说得“多”,说得“有气场”,而是在于言词的“含金量”——这当然不是指律师费的报价,而是说,律师所表达的每一个观点都有深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为支撑。假如律师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深思熟虑,都是在深入研究该案的证据体系后说出,相信绝大多数法官都会不得不听取,甚至是不得不采纳。在当今中国的司法环境下,律师更应该有这个自信。
      
  懂规则
        谙熟影响司法的种种规则,并加以运用,这是第三个特点。
        按照大清律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但毕竟人家的“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大清律例再厉害,也不能无缘无故给人定罪。疙瘩老娘之所以有信心县太爷会支持其诉求,依据的恐怕不是大清律例,而是“大经大法”、“法上之法”,也就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伦理纲常、礼义廉耻。
        作为“学而优则仕”的读书人,作为民间基层司法的最高长官,知县并不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他们掌握最娴熟的功课不是法条,而是儒家思想。我们研读古代法官的判牍,会发现天理、人情(酌理衡情)有时候会比国法更重要。以当时的眼光来看,一个正值青春年少的小妇人、一个老当益壮的公爹、一个龙精虎猛的小叔同居屋檐之下,即使尚未触犯刑律,但只要存在种种“可能性”,就会对当地风化、社会舆论以及官员的政绩造成恶劣影响。县官判决改嫁,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不论古今中西,司法从来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个好的律师不仅要做到精熟法律规则(显规则),还要尽量去理解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隐规则”,比如道德规则、经验法则、生活常理、逻辑规则、司法习惯、法官思维甚至是具体承办法官的办案习惯与思维方式……总之,诉讼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应该对社会、对人性有较为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孔夫子说,“从心所欲,不逾矩”是做人的高境界,其实律师的辩护何尝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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