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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补偿赔偿的常见诉讼策略与律师技巧
发布日期:2014-06-08    作者:庄荣华律师
                   秦淮区军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成功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一名现役军警,在领证结婚之后未办理婚宴即发生严重的夫妻矛盾,最终至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期间因离婚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无法忍受现状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系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军婚离婚有着特别的难度,由此,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详尽的律师分析。
   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离婚,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整体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彻底的解决疑难军婚的疑难问题,系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优异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武警江苏省总队支队警官。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 1 3年8月2 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2 01 3年9月2 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诉讼离婚2个月,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案的一起男方长期吸毒、赌博、离家的离婚纠纷,已经全面结案。
    本案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立案时间2013年2月22日,结案于2013年4月22日,用时2个月。
    最后结果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协议如下: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协议如下:
  一、经济:
    男方:放弃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女方:拥有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二、子女抚养:(监护人、抚养费等)
    有一子,张XX,5周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物价上涨可以随之变动。
  三、住房(现住址、产权人、居住权等)无共同房产。
  四、其它
    由于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男方在离婚之际一次性经济
补偿女方25万元人民币(支付完毕)。
  
协议人:男:               女:
   
                2013年4月22日


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鼓楼区离婚案】
15天快速离婚之诉讼离婚成功办理-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最近一次受到男方攻击至耳膜穿孔,再也无法忍受此种漫无休止、无法得到尊重的婚姻生活,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前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立案于2012年9月初,在9月中旬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15000元】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鼓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宝塔桥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芦席营。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每一位有离婚意愿的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功离婚,因此极为渴望离婚律师能够满足他的这个愿望,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大体分为简易程度和普通程序之分,但很少能够在半个月内就成功离婚的。
如您有离婚纠纷中疑难问题需要请教庄荣华律师。


强奸继女疑难复杂离婚案件-律师指导赔偿万元

  本案在省内民事离婚诉讼中,论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基本事实,算是离奇罕见,令人发指,最终法庭也支持了庄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离婚并且支付万元损害赔偿。
  本案原告经过咨询和比较,终将本市罕见的婚内强奸继女而引发的离婚案件,委托本站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本案双方婚内矛盾较多【见判决书】,被告不法行径更是极为少有,原告不堪忍受终委托律师起诉离婚,主张万元损害赔偿,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一套住房,通过南京市房产局档案室调查得知,该房屋的取得系继承和买受共同组成,但由于买卖部分的契约签署方面有一定瑕疵,男方母亲在离婚诉讼期间,突然起诉要求宣告买卖契约无效,故导致了此次离婚诉讼分割房屋的要求暂被搁置,必须等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结果明确后,再次提出分割房屋的诉讼要求。
  另,由于本案原告在婚内受到较多的刺激和侵害,我方主张损害赔偿亦受到法院的支持,起诉之时我方主张赔偿5万,但法庭结合被告已受到刑事处罚,并已实际服刑超过2年,故酌定赔偿1万元。
  本案,整体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律师的代理得到了满足,房屋分割诉讼暂时需等待数月后再次诉讼,方可彻底解决,庄荣华律师再一次解决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案件,为广大当事人再次学习和理解婚姻法律规定提供了生动的一课。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

 
          
       

       (2012)建南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生,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汉族,1961年生,现关押于江宁监狱服刑。
   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结婚,在婚前虽然恋爱一定时间,但也时常发生争执。结婚时,原告对于始终存在风险的关系无法完全信任,婚后生活也不尽如人意,双方性格迥异,世界观、价值观不同,为琐事争吵不休。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关系也一直较差,结婚后关系更恶劣。婚前,被告隐瞒了自己的前科劣迹,婚后原告才得知,被告在199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1994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2009年因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在2010年被告居然在家中将原告的亲身女儿强奸,后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被告的多种不法行径,使原告痛苦不堪,被告的家人近期还一直在骚扰原告和原告的女儿。现阶段夫妻之间不来往、不联系,无夫妻实质,持续时间较长,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回心转意的可能。另外原被告结婚至今,原告未曾受到被告的关怀,反而原告最心爱在乎的女儿被被告侮辱,在原告女儿受到不法性侵害之后,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学习,而原告为此一直自责至今,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和打击。综上,恳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房屋50%份额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夏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在一起11年,感情还是有的,在2012年1月之前,原告每个月都来监狱探视,但是,由于被告与原告就拆迁款争执后,原告就不再来看被告,被告为此也没有怨恨。被告的刑期快满了,年底就会释放,被告相信出狱后会感化原告。原告诉状所陈述的内容,很多不是原告真实的想法,都是气话。被告入狱前,双方还商量生小孩的事情,也为原告做了治疗,而且双方年龄都大了,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有个伴,之前的通信内容能反映出双方感情比较好。被告一直把原告的女儿当做自己的亲生女儿看待,发生看待,发生那件事情后,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因此,被告不想离婚。关于诉争房产,原来是被告父母的房屋,被告的父亲死后,母亲和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商量,将房屋赠与了被告个人,而且房产证都是被告一个人的名字,因此,房屋不存在分割问题。另外原、被告从2000年开了店,后来又开了分店,两家店都有收入,都有原告掌握。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结婚,婚前,李某已于1993年生有一女。2010年,被告夏某在其住处,强行与其继女发生性关系,2010年夏某被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目前,被告夏某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显示,位于本市房屋所有权人为夏某,取得方式为继承、买受,房屋面积为62平方米,权属登记时间为2006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对原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夏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并要求原被告返还房屋,目前该案尚未审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本案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的查明,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判决书、房产证、房产登记簿、契税纳税申报表、原告之女的书面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夏某对其继女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原告李某作为其母亲,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并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对原告亲生女儿的强奸行为,系导致原告与被告离婚的直接原因,被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原告作出一定的损害赔偿,又结合被告已经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的损害赔偿。由于本案诉争房屋权属存在的诉讼纠纷尚未审结,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房屋的权属确定后,当事人可另案分割处理。被告认为双方还存在其他财产需要分割,由于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如果被告确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亦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     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0000元损害赔偿。
三、     驳回原告李某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印章                                              2012年12月12日   
 
社会中离奇复杂的离婚案件,庄荣华律师在每年承办的离婚诉讼代理了不少,期间也增强了自己的见识,提高了律师代理技能,丰富了执业经验,也更好的为今后的广大当事人客户提供优质的律师服务


       【婚外情\彩礼离婚案】
     被告应当如何应诉抗辩反驳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系该离婚案的被告,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并索要彩礼7万以及损害赔偿5万元,女方手足无措,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全程代理此次诉讼案件。

案件结果:
    法庭准许双方离婚,但驳回了对方彩礼7万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案件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应当熟悉所有有关离婚案件程序及实体问题,并且能够准确定性诉讼请求所需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基于此也能更好的出色代理被告的离婚案件。
    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认错的短息记录,提供了第三者的证人证言和录音证据,加上原告父亲证言加以佐证,可谓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压力颇大,但庄荣华律师非常熟悉离婚案件的证据规则以及证据效力认定的关键,在庭审中冷静的出示了若干律师意见,逐一将对方的诉讼请求一一瓦解,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委托意愿。
    此类案件,在原告出示众多证据的过程中,被告很容易犯错,也很容易在答辩过程中遗留前后矛盾的陈述,故委托知名专家离婚律师,代为答复一切诉讼问题是最佳的策略,律师庭审不论是专业水平、法律知识、诉讼状态都远远优于当事人的表现,因此委托一名好的离婚律师,有时对一个案件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B,女,1 9 9 0年,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1 3年5月登记结婚,但被告婚前就和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在原、被告举行结婚酒妻后第三天被告就离家外出与男子鬼混并夜不归宿。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已无感情可言,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7万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 0 0 6年上网认识,2 0 09年原、被告均在南京江宁上班,同年上半年,双方在南京市租房同居生活。2 0 1 1年原告回六合居住,被告亦跟着原告到六合,双方居住在南京市六合区。2 0 1 3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因被告B在与原告A登记结婚前后与一男子有暧昧关系,致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于2 01 3年5月离家回到句容娘家。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短信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并同居近四年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感情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本院综合双方认识、同居及结婚的过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愿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 0 1 0 5 9 0 1 04 0 0 0 1 2 7 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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