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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故意
发布日期:2016-03-08    文章来源:纠错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故意。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的类型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结果对定罪的作用不同 
直接故意  必然或可能  希望  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构成犯罪 
间接故意  可能  放任  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构成犯罪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意志因素不同。

  (08年2卷第2题)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错误)

  (2)认识因素不同:例如,两人在一个筐里擦高楼,第三人为杀死其中一人割短吊绳,该第三人对两人的死亡均属直接故意。

  (3)结果对定罪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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