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申请人雷某于2012年2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泥水工,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2012年3月23日,雷某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4天。2013年5月28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雷某于2012年3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属工伤,受伤时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2013年8月1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3年3月23日。2013年9月11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支付工伤伤残补偿金8189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2582元,支付工伤鉴定费用300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1400元。
【仲裁或判决】
主要是“本委/本院认为”及裁决/判决项部分)
仲裁判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65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8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248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23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人民币47646.67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 700元。
【办案小记】
(一)办案经过
被申请人当庭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据此想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程项目并非被申请人承包的,据此来主张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的员工。
但该《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恰好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制作的工牌上的项目名称相一致。
(二)办案心得
办理工伤案件,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员工提供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实践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用现金发放员工工资(没有给员工工资条)、没有考勤表的情况时有发生,员工要举证证明具体用人单位,难度很高。很庆幸的是,本案的申请人在未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能够配合申请人提供其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使申请人的此次交通事故能够成功的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