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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类型。
A.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以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D.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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