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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法定监护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

  A.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a、父母;——未离婚的承担共同责任;离婚的,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父母仍都是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a)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成年)兄、姐

  d、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e、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B.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其他近亲属

  e、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f、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C.法定监护人的确立

  a、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b、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

  c、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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