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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禁止诉权滥用”——由佘某诉某客运公司退还票款案等小额民事诉讼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2年佘某曾3次乘坐某客运公司K510次列车自株洲到长沙,该次列车乘务员在向其办理补票手续时,每次溢收补票款0.5元。为此,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客运公司返还溢收的补票款1.5元,并在湘粤两省主要新闻媒体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另行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属于滥用诉讼权利,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某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  解析:?

    一、何谓“禁止诉权滥用”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也叫司法救济权。“诉权滥用”表示的是过度地使用诉权的行为或者行为状态;“禁止诉权滥用”,是对诉权在行使上的限制,即禁止过度、过份地行使诉权。

    “禁止滥用诉权”有积极的意义。诉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司法救济权,其行使的主动权在于诉权人,而诉权人对于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合法性的判断与他的价值观、利益观以及法律知识水平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地产生对于诉权的合法行使与非法行使、恶意行使与善意行使、正确行使与错误行使、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等各种对立的状况。为了最大可能地起到教育、引导和规制人们正确对待诉权的作用,最大可能防止一个人诉权的行使对他人权利、对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带来侵害,法律必须告诉人们哪些起诉是法律允许或者在法律界限之内的,并且要对越界的行为予以惩戒,即禁止权利人滥用诉权。从这个意义上,“禁止诉权滥用”也是保护诉权的必然要求。

    二、“诉权滥用”的构成要件

    关于判断诉权滥用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和理解:

    第一,行为人有行使诉权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与诉权的权属关系,即行为人是否是真正拥有实体权利的权利人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并无讨论之必要。因为诉权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某种意义上,应以行为人在向法院起诉时的自我意识(以起诉权为例)或者行使其他诉讼权利时的主动行为为标准,故有实体权利的人可能滥用诉权,无实体权利的人同样会构成滥用诉权。

    第二,行使诉权的行为不符合诉权本旨或者超越诉权的正当界限。诉权的本旨即是诉权的社会性,它要求诉权人在行使诉权中应当“善意”为之,在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诉权的正当界限是指诉权行使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行使诉权的相对自由度。超过这一有效领域,便属于超越正当界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权界限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诉讼主体的资格,如诉讼主体行为能力的规定。二是诉权行使的时间,如诉讼时效的规定。三是诉权行使的方式,如起诉书内容的规定。四是诉权行使的对象,如申请回避范围的规定。五是诉讼的受理审查,如优先适用仲裁的规定,等。诉权的行使如违反这些规定,则不为法律所认可。

    第三,行为人存在损害他人利益之主观故意。滥用诉权的行为不单是对于自身权利的滥用,也是对于他人合法权利以及审判权的侵害,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应有之义。就滥用诉权的心理状态而言,当属行为人明知不具有行使诉权的理由和条件,却依然故意行使诉权的这样一种状态。滥用诉权的目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但不能将维护合法利益排除在滥用诉权之外,否则就从“审查诉权是否具有可受理性”过渡到了“审查诉主张是否有依据”,实际上这混淆了审查诉权与审查实体权利有无。

    三、本案原告起诉是否构成“诉权滥用”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不构成“诉权滥用”,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第一,原告是否享有诉权?原、被告双方间为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有安全将原告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同时享有按照规定的票价收取运输票款的权利,原告则需按约支付运费。在本案中,被告所属列车员在收取票款时,每次多收票款0.5元,违反了合同义务,损害了原告作为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权益,这使得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争议状态,原告依法享有诉权(此处表现为起诉权)。

    第二,原告起诉是否符合“诉权滥用”的特征?如前所述,界定诉权滥用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察,在主观上要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客观上行使诉权的行为不符合诉权本旨或者超越诉权的正当界限。本案中,原告在主观上并没有损害被告利益的恶意,只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所受的经济损失,不符合“诉权滥用”的主观特征;原告起诉行为本身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行使诉权的界限,符合法律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规定,故原告行为不符合诉权滥用的特征。关于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否有根据,笔者认为,在案件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只能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形式审查,不经实体审理不能认定其诉求有无依据。因此,佘某行使起诉权的行为并没有超出诉权的正当界限。

    第三,原告起诉是否属于正当行使的诉权?根据诉权行使的要件加以分析,原告作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其起诉符合法律关于诉讼要件的一般规定。原告要求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利益,如退还溢收款等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原告对此具有请求保护的资格。

    另外,原告就被告多收票款一事提起诉讼,不仅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还可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规范收费、加强管理,产生防止其他乘客再受到滥收费的损害的实际效果,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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