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撰稿人:王美娇
取保候审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有利性。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取保候审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其他的案件中去。对于当事人来说,解除羁押、采取取保候审使当事人获得人身自由,其可以亲力亲为的去处理自身事务,在生活工作上有更多的方便。
取保候审的主体。取保候审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出,并且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的;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采取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不逃避侦查、起诉。
保证金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情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取保候审时,保证金会予以退回。
保证人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具体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此外,作为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履行两项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不能履行此两项义务,保证人有可能要受到罚款的处罚,如若保证人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虽然获得了人身自由,但是并不是说案件就结束了,被取保候审人需要按照决定机关的要求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应的义务,否则的话取保候审随时有可能结束,并且,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遵守相应的义务,那么保证金就有可能被没收,保证人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还有可能撤销被取保候审人的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循的义务包括: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除此之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还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笔者认为取保候审可以称之为一种变通的强制措施,虽然取保候审同样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循相应的义务,但是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享有人身自由,可以说是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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