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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发布日期:2016-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产品责任的承担除了一般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外,还具有如下三个特殊之处:第一,被侵权人针对缺陷产品造成非现实存在的损害,有权要求责任人涤除该危险。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责任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责任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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