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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后,报销意外保险,亦不影响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项目和数额
发布日期:2016-02-18    作者:刘利杰律师
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一、 医疗费: 68143.99元。
注:洛阳正骨院医院花去51246.61元、宜阳县人民医院康复花费6361.02元、治疗牙齿5653.36[微软用户1] 元、救治检查费720元、救护车费500[微软用户2] 、康复药品费933元、器具辅助费273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
30元×52[微软用户3] =1560
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23天,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29[微软用户4] 天。
三、营养费:2220
20元×111[微软用户5] =2200
    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23天,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29[微软用户6] 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
注:洛阳正骨医院出院医嘱
    四、误工费:3000[微软用户7] (因原告没有上班被扣除6个月绩效工资3000元)
五、护理费:8658元。
78元×111[微软用户8] 天×1=8658
注:2015[微软用户9] 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年÷365个工作日=78元;原告在正骨医院住院23天,期间需1人护理、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29[微软用户10] 天,期间需1人护理;司法鉴定需59天护理。
六、残疾赔偿金:
 24391.45元(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10%=48782.9元;
七、精神抚慰金:5000
      八、二次手术费:8000[微软用户11] 
      九、住宿费:2500
      十、交通费:1820
      十一、车损:2000
      十二、伤残鉴定费用:1390
      十三、复印费:300元。
                         以上合计:153374.89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药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70060.9元;下余73313.99元,被告宝**承担30%责任,即21994.20元,减去已经垫付的2300元,被告宝**还应赔付19644.2元。
 [微软用户1]5651.9
 [微软用户2]删去
 [微软用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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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用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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