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因第三人侵权受伤住院医保报销的部分可否要求侵权人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10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受损方就医药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社保机构已报销医药费而抵减,第三人无权基于此而减轻赔偿责任。所以该医疗费不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首先,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纠纷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目前主要依据两条: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侵权责任法》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费用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并未强调是要由受害人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二,由于医保与侵权责任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抵减。医保报销医疗费用是基于医疗社会保险合同而在患者与社保机构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关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与权益受害人之间产生的法定之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故二者之间针对的标的物可能出现重合,比如医疗费用问题,但究其本质是不同的,不能因相互之间的标的物有关联而理所当然地予以相互抵减。
第三,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损害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医保已对这笔费用先行支付后第三人未向当事人赔偿的,社保部门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医保已对这笔费用先行支付再由第三人又赔偿给当事人的,可由社保部门直接向当事人追偿。
总之,当事人不能因第三人侵权即得到医保报销又得到第三人赔偿,所产生的医疗费最终只能得到一次报销或赔偿,这也是与保险的补偿原则相符的,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的收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