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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帮忙”受到法律惩处
发布日期:2016-02-18    作者:王丽律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魏哲哲
  男子明知好友不能驾驶大型客车,还请求好友帮忙,结果发生车祸致人死亡。事发后男子为好友“顶包”,结果二人均获刑。近日,青海省大通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毛某与黄某均是西宁市大通县某村的村民,两个人平时关系甚好,黄某经营一辆大型普通客车。2015年6月17日,黄某因有急事要办,于是找到毛某恳求帮忙,毛某告知黄某自己的驾驶证为B2不能驾驶大型客车。
  出于侥幸心理,黄某认为驾车的路程不远应该不会出事,就叫毛某驾驶该客车。毛某驾车从大通县极乐乡到城关镇,沿极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再驶入某公路段时,与姚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车(载乘黎某)剐蹭,致姚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失控冲出公路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某当场死亡,黎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毛某第一时间告知黄某肇事的事实,黄某让毛某赶紧离开肇事现场,自己来到肇事现场向警察承认是肇事司机。在大通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此事故期间,2015年7月14日毛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事故经大通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准驾不符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作为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毛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准驾不符,却指使其驾驶客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朋友之间关系好、相互信任,对方有困难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是人之常情,也是值得称赞的美德。然而,朋友间的相助也是有前提的,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底线。违背法律,一味“帮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友善相助,而且还会侵害到他人的权益,自身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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