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史某玩忽职守 收受他人贿赂 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家工作人员史某玩忽职守 收受他人贿赂 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3)郴刑二终字第34号
案件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史某在担任xx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期间,负责分管发展改革、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交通、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煤炭生产经营、矿产资源、公安、司法工作;同时协助管理矿产品税费征管,联系政法、共青团工作。史某在任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好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对全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督查过程中,对于xx市x镇xx矿区存在严重水患和超深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况,没有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矿方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采取整顿措施。
2008年至2009年间,史某同意将关闭矿井x煤矿整合到x镇xx煤矿作为风井,整合后至2011年6月间,x煤矿作为xx煤矿的风井,非法生产出煤(按照规定煤矿风井是禁止进行原煤生产的),并超深越界开采,存在严重透水险情隐患。史某作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没有认真履行好煤炭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或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透水险情,导致xx煤矿东风井在2011年6月20日发生发生透水事故,造成死亡、失踪共计13人,直接经济损失1820万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史某在担任xx市副市长期间,利用主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务之便,收受陈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曾某某、曾某某、曾某、匡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8,000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暂扣史某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查封史某在xx市的房产一处。另被告人史某在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
上诉人史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于2013年2月1日通过看守所向xx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书面检举揭发黎某等人有贩毒行为。同年2月28日,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根据检举揭发的线索抓获了贩毒人员黎某并侦破了黎某贩毒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资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史廷光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和犯玩忽职守罪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资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史廷光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史廷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小结::上诉人史某身为主管xx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副市长,不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对xx煤矿风井(即东风井)出现的非法生产出煤和存在的严重透水险情现象,没有采取强有力措施整治到位或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透水险情,放任xx煤矿东风井冒险进行原煤非法生产,导致发生透水事故,造成死亡、失踪共计13人,直接经济损失1820万元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8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史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案件整理人简介:许斌龙律师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