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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发生一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一人)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是涉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还是玩忽职守罪,能否理解为内部安全监管人员也应参照国家机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现回答如下:首先国有煤业企业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或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因为刑法分则第397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只能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构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来理解,您所描述的主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根据你的描述也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该罪要求犯罪主体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该人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其中之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定罪。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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