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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6-02-17    作者:110网律师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男,****,汉族,住*****
 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异议人实际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在执行******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要求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合法财产权利,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立即终止对异议人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该车俩是异议人出资购买,购买车辆时是异议人与****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车辆首付款和税费是异议人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的,而且该车辆自购买至今一直由异议人使用,与****没有任何关系。车辆登记证书的登记车主之所以是被执行人****,是因为购买该车辆时按揭付款,由于****欠异议人借款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异议人当时要求****以代为缴纳贷款的方式偿还借款,当时为了让****偿还贷款车辆才登记在其名下。根据公安部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200098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你办5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异议人是案外人,被查封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贵院不能仅以车辆登记情况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464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终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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