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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莆田执行案件)
发布日期:2014-11-03    作者:徐莉莉律师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1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撤销(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请求贵院解除对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产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01年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2210日起至2018110止,租期共计六年。申请人在与莆田市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莆田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租赁物存在抵押或者质押,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物的权属完整,并为装修租赁的店铺投入了数百万的装修费用。作为善意承租人,法律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此时执行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房地产必将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巨大影响。因申请人租赁店铺系用于经营活动,装修及产品投入的大部分资金系来源于民间借款,此时执行租赁房地产,等待申请人的唯有破产、“跑路”,届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将是非常之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恳求法院予以考虑。
2、申请人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申请人所租赁的店面据申请人承租之时向出租人了解,该八坎店面系独立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质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作出的(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房地产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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