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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申请书(莆田行政复议)--仅供参考
发布日期:2014-09-17    作者:李德力律师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
-----------莆田行政复议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某某街道XXX号X号楼0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0XXXXXXXXXXX。现羁押在莆田市拘留所。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暂缓执行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1]00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被贵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1]00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已向莆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恳请贵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申请人:张某某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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