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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也要合理合法
发布日期:2016-01-21    作者:石志忠律师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也要合理合法
大厂街道某社区的吴老先生,1937年出生,儿子和儿媳于2012年离婚,孙子抚养权归儿子,现孙子已15岁,正在上初中。儿媳离婚后不久再婚,但近期原儿媳每周都回来,影响儿子和孙子的家庭正常生活,咨询他们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综合本条规定,一是吴老先生的前儿媳有权探望其子女,且孩子父亲有协助义务。二是对于吴老先生前儿媳对子女的探望权,也不能随意行使,应依有关协议或法院的判决,就是说探望权有一定限度。三是,对于其频繁的探望,甚至干扰了前夫及儿子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给予她提醒、沟通,要求履行约定或判决。如果劝告不成,对方仍执意孤行不予接受的,建议走法律程序,依法调整探视次数方式或暂时中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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