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后探望小孩次数过多,可以起诉要求中止探望吗?
2011年,小芳、张军夫妻俩经法院调解离婚,3岁的女儿朋朋由母亲小芳抚养。离婚初期,爷爷、奶奶经常到小芳的住处看望孙女,小芳对此并未介意。但是后来老两口来看望孙女的次数越来越多,而且常常不经老师同意就将朋朋带出幼儿园,致使孩子无法正常上课。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小芳组成新的家庭后,两位老人并未收敛自己的行为,经常在前儿媳的家里一呆就是半天,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习惯。2014年12月,小芳一纸诉状将前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毫无节制地探望孙女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和隐私权,干扰了其正常的家庭生活,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女。
律师讲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本案中,被告系原告的前公婆,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视孙女也在情理之中,但两被告在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其已另立新家的难处,仍坚持不加约束地探望孙女,则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和隐私权,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但两位老人在改正不当的探望行为后,仍然有接触孙女的途径和方法,因为孩子的父亲仍然享有探望权,他可以通过与前妻达成协议的办法,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包括约定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中,与爷爷、奶奶通信、通电话、赠送礼物等方式,实现老人的探视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