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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没特殊原因,就物价上涨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15-04-18    作者:张静律师
2004年彭某与何某离婚,儿子归母亲何某抚养,父亲彭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06年法院判决将抚养费增加至750元。2009,儿子要求父亲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抚养费100,理由是物价上涨,这一要求也获得了法院认可。2011年底,儿子再次要求父亲给付的抚养费应增加至每月1500,双方协商不成,父子俩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判决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150,但驳回了儿子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至大学毕业的请求。
 
法官表示,在类似的离婚后抚养义务中,抚养费是可以依据经济收入、物价水平等情况酌情增减的,儿子彭某高中毕业后,年满18周岁,且无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大学期间的费用就不在法律规定强制给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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