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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增加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11-03    作者:张静律师
一、离婚时继子女由谁抚养?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离婚时收养的子女由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三、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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