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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案例:
 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妻子李某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是在李某与张某离婚不久,李某被检查出患了癌症且是晚期,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李某提出孩子由张某抚养,可是张某因再婚而不愿抚养。无奈,李某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申请,把孩子交与其父抚养。请问,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请求吗?
分析:
     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请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法院会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变更。此外,本法还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本案中,李某的身体状况已经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其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孩子的抚养权。其前夫张某也有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养。在二人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情况下,李某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这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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