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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提出要求变更孩子姓名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离婚后如果女方负责子女抚养,庭后女方提出要求变更孩子姓名。根据公安部的文件,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必须通过父母双方同意。 离婚后一方有权单独变更子女的姓名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
     律师建议双方可以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就变更离婚子女姓名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然后由女方持离婚调解书、孩子的户口、出生证及该变更协议独自去派出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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