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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专用的奢侈品是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6-01-18    作者:110网律师
  1.         近年来,随着家庭生活品质的提高,很多人在婚后会选择购买奢侈品,如GUCCI, LOUIS VUITTON, Cartier, PATEK PHILIPPE等,那此奢侈品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参与侵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那么,由夫妻中一方专用的奢侈品、贵重物品是否可以归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由该方独自享有呢?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考虑这部分奢侈品或贵重物品的来源,除非该专用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是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接受单方赠与或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归为一方所有的,否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贵重物品、奢侈品如金饰、手表、皮包等虽然由一方专用,但是其价值较大,如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因为归为一方专用而使其成为使用该贵重物品或奢侈品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公平。其次,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是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贵重物品、奢侈品等往往不是日常生活需要使用的,并非生活必须品,所以无须一定归属于一方。此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让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只是在离婚分割时该部分财产由专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这样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也可以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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