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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发布日期:2016-01-16    作者:罗远水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合行终字第002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元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洋。 委托代理人:何光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世侠,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姚宗涛,农民。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远水,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明,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何建章,农民。 上诉人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施光远 审判员  &nbs p; 李萍 审判员  &nbs p; 李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亚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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