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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安徽省合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2-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2年最新安徽省合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随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水平的发展,私家车数量逐年上升,但交通事故发生量也与日俱增。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根据2012年最新赔偿标准,整理安徽省合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供参考。(2012年安徽省合肥市交通事故死亡,不包括抚养费、医疗费,按城镇标准可赔偿48万元左右,农村标准可赔偿25万元左右)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高飞原创文章 转载请注明

一、医药费
1、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
2、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

二、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372120元
农村标准6232元×20年=124640元(2012年2月23日发布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比上年增长17.8%;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比上年增长17.9%;)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精神抚慰金 50000元—80000元
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丧葬费 2861.75元×6个月=17166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10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341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抚养费:城镇标准11513元×(18岁—实际岁数)
农村标准5285元×(18岁—实际岁数)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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