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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2-02-07    作者:王海波律师
2011年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合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联系电话13013075727)
一、医药费:
凭医疗费发票确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确定):20元/天
三、住院护理费(按照住院天数确定):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四、营养费(按照住院天数确定):20元/天
五、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合计17171元。
六、 死亡赔偿金:
1、城镇户口标准:15788元×20年=315760元;
2、农村户口标准:5285元×20年=105700元; 
3、农村户口按照城市户口赔偿的情况。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七、
被抚养人生活费
1、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 11513元×(18周岁-实际岁数)÷2人;农村标准: 4013元×(18周岁岁-实际岁数)÷2人。
2、老人、无劳动能力以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方式同上。
八、
精神抚慰金:50000-80000元
九、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凭票据或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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