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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签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解除时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6-01-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背景简述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外,还有一些富余劳动力会选择去做“小时工”,通过帮用人单位或家庭做大扫除等临时工作来赚取外快。
“小时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为了确定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小时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二、可口头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用工时间短,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简单,法律允许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订立口头协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至少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
三、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
四、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工伤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目前仍可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十至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除工伤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外,在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上,除非地方有特殊规定,否则用人单位不负相应义务。
五、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其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六、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其劳动以小时计酬,一般而言劳动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并不强,期限较短,如果允许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有可能试用期满就辞退劳动者,这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七、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合同没有终止与解除之分,此处的“终止”实际上就是“解除”。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既不需要说明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均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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