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赔偿中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合肥工伤赔偿中涉及了两个工资标准,一项为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项为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常有伤者及用人单位对如何确定这两项工资标准存在异议,在此合肥工伤律师高飞对上述工资标准的法条依据予以明确。
一、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高飞律师释法:
这是以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为依据,即以本人的月缴费工资计发本人工资;但如果伤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一般适用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或者合肥地区最低的月缴费工资。
二、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涉及的社会平均工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合肥市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4210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006元。
高飞律师释法: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合肥统筹地区工资以统计局发布的合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