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流程:
提出申请领取《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审核材料及实地查验有关必备条件--验收合格后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章程(A4纸打印);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4、经营场所房屋(办公、排练)使用证明(A4纸打印);
5、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计算机制图A4纸打印);
6、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个人证明资料;
8、器材设备明细资料(A4纸打印)。
注: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申办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排练场地及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5、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6、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注: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三、审批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229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0号)
四、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其中审核材料、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验收发证5个工作日。
六、事项类型:审批
七、责任部门: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西岗区迎春路2号
十、联系电话:82185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