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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指南   一、办事流程:
  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演出申请登记表》--审核材料--核准。
  二、申报材料:
  1、演出申请书;
  2、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3、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证》;
  4、非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提供《营业执照》。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为A4纸制作,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报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但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办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229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0号)
  四、法定时限:无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备)
  六、事项类型:核准
  七、责任部门: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西岗区迎春路2号
  十、联系电话:82185693
营业性演出团体审批指南

  一、办事流程:
    提出申请领取《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审核材料及实地查验有关必备条件--验收合格后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章程(A4纸打印);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4、经营场所房屋(办公、排练)使用证明(A4纸打印);
  5、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计算机制图A4纸打印);
  6、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个人证明资料;
  8、器材设备明细资料(A4纸打印)。
   注: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申办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排练场地及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5、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6、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注: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三、审批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229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0号)
  四、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其中审核材料、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验收发证5个工作日。
  六、事项类型:审批
  七、责任部门: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西岗区迎春路2号
  十、联系电话:8218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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