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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抢夺罪
发布日期:2015-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然”是指当着被害人的面。

  通常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自己有备而来,比较机敏,而被害人反映比较慢,比较迟钝达到犯罪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的方式不限于此。

  (06年)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错)

  (二)与抢劫的区别:本罪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夺取他人财物。因用力过重致被害人摔伤的,仍然定位抢夺罪而非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属想象竞合犯,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第一下没有拉下来,犯罪人又强拉硬拽,夺取财物,致被害人伤亡的,定抢劫罪。

  (03年)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应如何定罪?(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1.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准备使用。

  2.如果携带的是非管制器械进行抢夺,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有证据证明不准备使用的,不以抢劫罪定罪。是否漏出来并不重要。

  3.抢夺过程中,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认定为抢劫(一般抢劫罪),不属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

  (四)飞车抢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10年)59.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BC)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08延)17.甲驾驶摩托车至某广场,乘途经该广场的乙不备,猛拽其携带的手提包,乙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门,将乙拖行数米并甩开,夺其手提包后扬长而去。经查,手提包共有钱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乙亦因被甲强拉硬拽而致手腕脱臼。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B)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抢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03年)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对丁如何定罪?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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