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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5-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诈骗的环节:(1)有欺诈的行为;(2)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4)犯罪人财产增加;(5)被害人财产减少。

  重点注意第三点: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

  1.这里的处分必须是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未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处分,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提拿一下,等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定盗窃罪。

  2.如果行为人捏造了一个令人恐惧的事实,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钱财,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件,属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索要的财物数量不大的话,通常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1年)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10年四卷案例)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二)三角诈骗的成立要件:第三人(被骗人)必须是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的人。

  (08延)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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