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拆迁案例:无视公民救济权 强拆终被判违法
2015年4月22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
被告席上,坐的是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席上,是北京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名普通老百姓与政府对簿公堂呢?
案件缘起
原告刘先生,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村开着一家物资回收公司,并且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由于刘先生厂房所在地段面临拆迁改造,因此没有办法再继续经营下去。刘先生和政府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然而终究因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而一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政府出于工程进度的考虑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不可能继续拖下去。于是政府部门在2015年3月16日,以违法建设为由向刘先生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刘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政府部门就带领数百人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厂房。导致原告多年心血毁于一旦,财产蒙受重大损失。
站在废墟之上,看着一堆堆地破碎的砖头、水泥,刘先生痛心不已。痛定思痛之后,刘先生下定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又经过多番考虑,刘先生觉得上访解决不了问题,暴力也只能两败俱伤,最终还是选择了理智的法律途径。经过多方寻找与比较,刘先生选定了业务精专、严谨敬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后,京平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两位合伙人程东胜律师和曹星律师担当主办,另外配备两名律师助理,组成专门团队为两位当事人办理此案。随后,两位主办拆迁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订了详细的拆迁维权方案,首先就是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庭审交锋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双方首先陈述了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我方对事实部分进行了详细说明。早在2006年,房山区稻田三村经联社就与黄某某、蒋某某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书》,将位于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的集体耕地50亩,合法出租给黄、蒋二人承包经营,经营期限自2006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合计20年。后黄、蒋二人于2008年与刘先生签订《土地联营合同》,将上述租赁土地和刘先生进行联合经营,联营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26年9月24日,合计18年。且合同第6条约定“原告对土地具有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刘先生合法获得上述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后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而被告在2015年3月16日,以违法建设为由向刘先生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第二天就带领数百人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厂房。
我方拆迁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前,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无权对公民或法人拥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拆除。然,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却公然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原告的法定救济权利,暴力拆除原告的厂房,其行为已然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被告对于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第二天即强制拆除的事实避而不谈,只是主张原告的房屋建设违法,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被告强制拆除是合法的。然而,这不能成为被告违法强拆的理由。
尘埃落定
经过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法庭质证和辩论,法院认为: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长阳镇政府具有对乡村违法建设予以查处、拆除的法定职权。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当事人有救济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于2015年3月16日向原告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在尚未超过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7曰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被告在原告权利救济期内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鉴于上述程序违法问题的存在,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 强制拆除原告厂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后记感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建立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政府都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那么会给普通百姓树立什么样的榜样,作出什么样的表率?而面对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每个公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即使公民自己存在不符合法规、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理由。每个人都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实体上的,也包括程序上的权益。
作者:贾振华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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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